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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扯拽条幅脚受伤 文体局管理瑕疵适当赔
作者:韩朝贵 王华   发布时间:2008-08-21 16:03:02


    8月19日,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小学生扯拽比赛条幅受伤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小学生陶某对其扯拽固定体育比赛宣传条幅的钢管砸伤其脚的损失,自负80%的责任;郧县文体局对体育设施安全疏于防范管理,适当赔偿20%。

   今年4月,郧县文体局在其所属的郧县体育场组织举办了一场男子篮球联赛。5月14日下午1时许,12岁的小学生陶某与几位同学相邀在郧县体育场篮球场玩耍。玩耍期间,陶某因一时好玩,在扯拽篮球架后面吊挂的宣传条幅时,致使固定该条幅的钢管脱落砸伤其左脚,构成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27270.96元。为此,陶某将郧县文体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自负主要责任。郧县文体局对其所属的体育活动设施有管理义务,对进入到其所管理的郧县体育场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进行篮球比赛时,郧县文体局无人管理体育场及其内部的各种设施。本案的发生,说明郧县文体局存在管理瑕疵,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次要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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