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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设备不报警 经销商家被判赔
作者:景永利 赵 霞 王太清   发布时间:2008-08-21 16:04:44


    因提供的报警器没能发挥报警作用,导致超市在两个月内连续被盗两次。8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报警器经销商张宪龙赔偿新乡市牧野区鸿雁超市损失3万元,并退还服务费1200元。

   2004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宪龙与鸿雁超市签订了一份安装报警设备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他负责给超市安装一套报警设备,在警情发生时,他将及时通知超市并赶到现场,如出现被盗他愿赔偿3万元,而超市每年需向其交纳服务费1200元。2005年10月18日,鸿雁超市被盗,经勘验被盗商品损失达两万余元。同年11月19日,该超市再次被盗,损失达14000元。两次被盗,报警器都没有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被告人张宪龙在鸿雁超市安全受到破坏时,应提供有效的报警服务。2005年,鸿雁超市两次被盗,张宪龙均未及时发现,也没有通知鸿雁超市,可以认定其提供的报警设备没有起到预防、制止、延缓盗窃违法行为的作用,无法保障鸿雁超市的安全,其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张宪龙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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