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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3年后档案丢失 "黑人"23年后状告街道办事处
作者:曹群   发布时间:2008-08-25 10:38:46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档案丢失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索赔的案件。

    原告张某原是北京西城区新街口办事处下属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干部,后因经济问题入狱,出狱后发现无法找到或补办档案,致使张某做了23年“黑人”。由于新街口街道联社于1992年划归新街工贸集团,所以张某将新街口办事处、新街工贸集团及新街口派出所告上法院。

    原告张某诉称,其原受新街口办事处委派到新街口街道联社下属的企业新街口电机修理厂担任厂长职务,后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张某到新街口办事处和新街口电机修理厂联系寻找档案未果,并与原学校、原工作单位、新街口派出所等单位联系,也均不能补办档案。由于80年代人事档案至关重要,张某因为没有档案失去很多工作机会,生活困苦。在此期间,新街口街道联社划归新街工贸集团,故起诉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办理退休手续。

    被告新街口办事处辩称,张某的人事档案由于张某入狱已移交给新街口派出所,并且张某以达到退休年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街工贸集团辩称,张某系新街口办事处的国家干部,与新街口电机修理厂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街口派出所辩称:派出所并无义务管理判刑人员档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述事实部分均属实。法院认为,新街口办事处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原告档案以及及时告知原告档案转移情况的义务。新街口派出所作为原告档案的实际保管单位,应及时告知原告档案的相关状况。原告被释放后,多方查找档案而未果,新街口办事处及新街口派出所未及时告知原告档案的下落,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酌情予以赔偿。新街工贸集团未曾保管过原告的档案,原告要求新街工贸集团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自1983年被开除公职后,与新街口办事处已不存在人事关系,与新街工贸集团亦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新街口办事处与新街工贸集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新街口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新街口派出所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四万元,驳回原告张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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