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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CM滴水巷引纠纷 相邻侵权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匡海燕 郎守军 发布时间:2008-09-03 11:25:01
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间因修建滴水巷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戴波要求被告朱强停止侵权,拆除建造在原告土地上的水泥地坪,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安徽省明光市苏巷镇居民朱强所有的一处平房位于该镇食品站大门右侧并与大门相邻。2000年朱强在安徽省明光市城建委办理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翻建了现在的房屋,且两证均标明朱强在与苏巷食品站大门相邻处享有一定宽度的流水。2004年戴波购买了食品站大门处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07年5月办理了该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1月,为防房屋滴水于墙基处渗入室内,朱强在与苏巷食品站大门相邻自己的墙基处建造了宽约50CM水泥地坪。戴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强停止侵权,拆除建造在原告土地上的水泥地坪,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双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相等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自己的滴水处建造水泥地坪,宽度合适,目的合理,目前没有妨碍原告的生活与权利的行使,且被告表示若原告以后建筑需要可以让出。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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