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处墓穴卖两家 洛阳一公墓被诉侵权赔偿3000元
作者:王丽景 杨波   发布时间:2008-09-05 16:00:49


    买墓穴安排身后事,谁料想公墓却又将墓穴买与他人,致使原告感觉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了讨回自己买的墓穴,原告赵灵岐将洛阳市邙山公墓告上法庭。8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

    法院查明,原告赵灵岐于1997年7月17日在洛阳市邙山公墓用9000元购买了一处墓穴,该墓穴与父母穴位相邻,以备将来自用,同时还交纳了200元的管理费用。2008年4月,赵灵岐给父母上坟时,意外发现自己早已买下的墓地却被他人占用。赵灵岐感觉自己受了伤害,在与洛阳市邙山公墓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洛阳市邙山公墓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腾空墓地)、赔礼道歉;返还原告管理费200元,并支付自1997年7月17日起至今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洛阳市邙山公墓赔偿原告赵灵岐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给双方当事人作了细致耐心的工作,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协议。原告赵灵歧同意将原选墓穴调换位置,被告于9月10日前将调换后的墓穴建成,退还收取原告赵灵歧的200元管理费,并补偿原告3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