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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时之乐强奸醉酒女 被告人换来三年刑
作者:简华良 发布时间:2008-09-27 14:18:18
为一时之乐,将醉酒的女孩强奸。9月2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7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徐某受朋友之邀,与被告人张某等人在龙岩市一公园边上的三角桥下喝酒,因徐某醉酒,张某于次日凌晨3时许将徐某带到一旅社,并趁徐某醉酒之机,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凌晨5时许,徐某醒来发现与被告人张某躺在一起,后通过其朋友与张某联系,并于当晚报警将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徐某醉酒、不知抗拒之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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