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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法院集中宣判6起“毒豆芽”案 1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7 14:56:27


宣判现场。

    本网讯(贾无琦 张鹏)  1月27日上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对6件“毒豆芽”案12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判处彭某某、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人民币;判处贾某某、白某某等6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以及相关活动。

    12名被告人系丹凤县龙驹和商镇人,分别属6个家庭成员中的夫妻、父子关系,长期以来在各自家中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销售豆芽。2011年国家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加工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但被告人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先后多次购买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高效无根豆芽素”,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予以使用,并销往县城及周边乡镇集市蔬菜市场。2013年7月被丹凤县公安局查获,扣押了豆芽成品和所使用的药剂。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依据查明事实,法院认为,12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均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家庭成员在犯罪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且均起到积极作用,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庭依据各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百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

    这是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毒豆芽”案,在春节前夕进行集中宣判,有力的震慑、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为维护市场食品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消费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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