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许某在翻建自己的住房时,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邻居刘某施工,而在施工过程中,刘某雇佣的工人陈某从高处坠地受伤。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雇主刘某赔偿陈某各类损失414914.67元,房东许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8月,许某在未经房地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父亲遗留的上海市杨浦区西方子桥某处老宅承包给邻居刘某翻建,将该房由一层砖木结构改建为三层混合结构,双方还约定:在施工当中发生大小事故房东概不负责,由刘某负责。在施工中,刘某雇佣了外地来沪的陈某作为电工。2007年10月24日,陈某在房屋二楼排放电线时不慎从扶梯上滑落,摔到一楼地面,致头部外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手术治疗,用去医疗费人民币69606.67元。经法医鉴定,陈某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07年底,陈某将雇主刘某和房东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费用。根据事发后各方当事人在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刘某在城管监察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陈某是由刘某雇佣的电工。事故当天,陈某在许家翻建住房的二楼排放电线,在施工中从高处坠地造成人身损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刘、许两人事先关于发生事故与许无关的约定,对于第三方陈某并无约束力;由于许某将房屋翻建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刘某,在承包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暂住证及居委证明等材料,陈某起诉前在沪居住已超过一年,故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可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遂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人民币69490.67元、误工费人民币11550元、护理费人民币4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70元、营养费人民币4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362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618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房东许某对上述各类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