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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之星"诉形象包装公司返还"包装费"一审获支持
作者:周琳 王雄光   发布时间:2008-12-01 10:16:24


    目前,大多数青年男女都将一夜成名当成自己梦想,而“包装公司”正是专门为这些想当明星的人进行包装、宣传的机构。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明星“包装协议”引起的纠纷案。

    今年5月,年轻漂亮的李小姐与被告北京环宇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包装宣传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其拍摄个人照片、制作DV个人展示秀、聘请造型顾问指导授课以及将李小姐加入网站宣传艺员库等项目,李小姐需支付给被告三万两千余元的“包装费”。

    李小姐诉到法院称,自己与被告签订包装宣传协议并支付包装费用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今年8月,李小姐书面通知了被告解除包装协议,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包装费三万两千余元。

    被告北京环宇种星文化传媒公司辩称,从面试到签约均是李小姐自愿的,签约后,被告公司带着原告去北京电影制片厂拍摄了造型照片并为其制作了电子版演员模特卡。被告公司已将原告的宣传资料放到网站宣传艺员库中进行推广,但原告对此行为经被告方多次催告后并未签收确认,且被告方多次催促原告参加培训课程,原告始终未能前往。现被告方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包装协议,对因未为原告制作DV个人展示秀的这项费用,被告方也愿意退还,但其余各项服务被告公司已按照洗衣进行了履行,不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艺人包装宣传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其已为原告拍摄了造型照片和制作了模特卡等经审查属实,予以认可;被告对其所辩称的“已将原告的宣传资料放到网站宣传艺员库中进行推广,但原告对此行为经被告方多次催告后并未签收确认,且被告方多次催促原告参加培训课程,原告始终未能前往”这个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另庭审中被告自认其没有为原告制作DV个人展示秀,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包装宣传协议,并由被告北京环宇种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小姐包装费两万二千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北京环宇种星文化传媒公司不服,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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