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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无故被推引发扣车纠纷
作者:靳洪   发布时间:2008-12-08 09:28:58


    围墙无故被推后,维修站将作业的装载机当场扣留,装载机所有人李先生为索回装载机,将维修站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7年10月1日凌晨,李先生的儿子驾驶李先生的装载机将某维修站门前部分建筑拆除,维修站将该装载机扣留。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李先生的儿子把修理站的围墙恢复原样并把路疏通;维修站不再追究李先生儿子的法律责任”的协议。后维修站拆除的部分建筑未修复,李先生车辆仍由维修站扣留。

    2008年3月,李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维修站返还装载机并支付扣留车辆期间的11万余元营运损失,赔偿装载机的折旧损失。维修站辩称并反诉称,李先生至今没修复围墙,故没返还其车辆。并认为,维修站扣押装载机系自助行为,李先生并无该车辆营运执照,故营运损失不同意赔偿,折旧费与营运损失系重复计算。另李先生未尽到对车辆的管理责任,致使其子实施侵权行为,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7万元经济损失。针对维修站的反诉意见,李先生辩称,事发时儿子只推翻了维修站的门垛及匾额,并未推翻围墙和道路,故只同意赔偿门垛和匾额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车辆的购买和管理人,对车辆使用负有注意义务,现其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赔偿维修站合理损失。维修站要求李先生赔偿修复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维修站自事发后一直扣留车辆至今,期间从未主动向相关机关寻求救济,至李先生就双方纠纷提起诉讼后仍拒不返还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李先生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赔偿李先生合理损失。据此,判决维修站返还李先生装载机、赔偿李先生1万余元装载车折旧费。李先生赔偿维修站院墙、门垛、牌匾、道路的修复损失费3.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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