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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交待不明确 医院埋单4千元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8-12-10 14:39:42


    因为在医嘱中向患者交待不明确,结果医院为自己的粗心埋单4千余元。12月1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674.48元。

    2007年2月9日,患者孙中亮因右小腿外伤后发生骨折,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遂施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46天后孙中亮出院,出院记录记载的医嘱为:1、每月定期门诊随访;2、卧床3月后扶双拐活动;3、注意患肢功能锻炼;4、一年后取内固定。孙中亮3个月后到医院复查,经检查骨折处有反常活动,予以石膏托外固定。10月孙中亮又去复查,摄片发现骨不连、内固定钢板断裂,再次入住医院治疗,施行了内固定取出、疤痕硬化骨切除重新内固定、自体植骨术。经徐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为:1、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正确,治疗未违反医疗原则。2、患者骨折延迟愈合、内固定物断裂与原始损伤、早期活动、金属疲劳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3、医方存在不足:医患沟通欠详尽。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孙中亮的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5581.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孙中亮因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入住医院,医院对其施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式选择正确,治疗未违反医疗原则。孙中亮的骨折延迟愈合、内固定物断裂虽系原始损伤、早期活动、金属疲劳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在出院记录的医嘱中交待不明确,没有向患者释明术后可能造成骨折延迟愈合、内固定物断裂的后果,以采取必要的预防,因此本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孙中亮的医疗后果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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