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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放学途中被蜂蜇伤致死 园林绿化公司赔偿1.8万
作者:玥涛   发布时间:2008-12-11 10:20:51


    在农村,马蜂蜇人事件在农村时有发生。然而,小露露(化名)放学回家途中却因被蜇严重,最终抢救无效失去了幼小的生命。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马蜂蜇人事件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19日下午放学后,就读于涪陵区李渡双桂小学校的小露露与四名同学结伴回家,当小露露等人经过被告在李渡两桂村的苗木基地时,离路边4米左右的一棵树上的一个马蜂窝里飞出一群马蜂,将小露露等人不同程度蜇伤,其中小露露伤势较重,被送到涪陵区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6时10分死亡。

    小露露的父母在起诉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蜇伤小露露的的那群马蜂所寄生树林的所有方重庆市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其因女儿小露露死亡的而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208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蜂系野生动物,本身并无所有人和管理人,故本案的动物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损害不同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情形,而本案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结合本案事实,事件发生前,马蜂已经在被告所管理的开放式苗木基地的林木上筑巢,固定附着于被管护的林木上,且该蜂巢离道路较近,被告应预见到马蜂会蜇伤人的危害后果。被告作为林木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被告疏于管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及警示措施,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被告尽到了管理义务,就可能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因此,被告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二原告因小露露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0%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马蜂属野蜂,流动性大,小露露被马蜂蜇伤致死属意外事件,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予以部分驳回。小露露的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应酌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重庆市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8417.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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