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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财产19万 十堰一村小组长获刑5年
作者:余敬海 马宇飞   发布时间:2008-12-17 11:42:22


    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1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

    现年36岁的郑某,系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某村3组组长。去年3月份,该组组委会决定用企业征地安置补偿费进行该组路面改造,工程由个体工商户李某和该组村民郑某某、小郑、老郑共同承揽,郑某以干股入伙,并约定均分工程收益。当年10月工程完工后,5人先后采用各种手段增加工程量的办法,套取现金198927.64元,并将其占为己有。

    2008年7月,郑某及4名参与者因涉嫌贪污罪被先后被刑拘。随后,郑某退缴5万元,李某退缴11万元,其他两人也退缴人民币共计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1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郑某某等4人与郑某勾结,利用郑某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郑某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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