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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假冒“律师”收取保证金领刑8个月
作者:黄敏 覃京会   发布时间:2008-12-17 15:45:25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农民覃福生,虚构律师身份,以办理取保候审为名,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骗取他人财物。12月15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假“律师”覃福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覃福生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今年53岁。2008年4月份,覃福生通过他人在市场上购买一本伪造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和业务介绍信,以便代理刑事诉讼业务获利。

    2008年5月21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的韦绍葵经他人介绍办理韦小(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已判刑)的刑事诉讼业务,并收取韦小之父韦华(化名)代理费2000元,韦绍葵因没有执业律师证而无法代理该刑事案件的诉讼业务,于是告知覃福生,问覃福生可否代理韦小涉嫌犯罪一案的诉讼业务,覃即答应讲可以代理。次日,覃福生到韦华家,以律师身份担任韦小涉嫌犯罪一案的刑事辩护人。当日,覃福生以为韦小办理取保候审为名,收取韦华“保证金”2000元,并连同原韦绍葵收取的2000元办案费,分别出具两张收款收据给韦华。覃福生收得上述款项后没有用于办理韦小犯罪一案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而是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此外,2008年5月31日,覃福生经他人介绍找都安县高岭镇卢某某的妻子,以办理卢某某取保候审为由,收取卢妻现金2000元。覃福生收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2008年7月29日,覃福生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律师身份,以办理取保候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覃福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等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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