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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汽车相撞鸡飞蛋打遭哄抢 法院酌情定损
作者:王杨 朱丽娜   发布时间:2008-12-18 14:54:51


    林某雇佣的司机石某在向超市运送鸡蛋的途中,与被告方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由于事故现场为闹市区,鸡蛋在车辆侧翻中毁损,还遭周围民众哄抢,现场极为混乱。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某及其所在公司及第三人赔偿损失。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某所在公司赔偿原告林某鸡蛋损失费、箱子损失费、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停车及拖车费合计三万四千二百九十四元四角;由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林某诉称,2007年5月21日11时1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木燕路口处,我雇佣的司机石某驾驶的小货车与被告方某驾驶轿车相撞,造成货物损坏及相关人员受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石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方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某及其所在公司赔偿鸡蛋损失费37043元、箱子损失费1288元、医疗费98元、车辆修理费3500元、停车及拖车费3864元;同时要求第三人保险公司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认为,基于原告林某在事故中受损的鸡蛋具有容易灭失的特点,又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故此事故双方理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点和勘察,以便于确定原告林某合理损失的范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及时进行清点和勘察,由此造成本案中无法通过充分的证据形式来确定原告林某合理损失的范围,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应负有一定责任。在明确双方责任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原告林某的诉讼主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鸡蛋的市场行情等因素酌定原告林某鸡蛋损害的合理范围,顺利解决了这一起较为特别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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