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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部开刀留棉花患者成植物人 状告医院赔偿
发布时间:2012-06-14 10:19: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川 莫兰英)   6月13日,韦娟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讼状》,起诉河池市某医院在一起手术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技术操作规则和有关医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病人成植物人状态,同时也给韦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韦娟将河池市某医院起诉至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原告请求。

  2011年8月14日中午,韦娟开车在河池市文体路发生交通事故撞伤李秀英后,便将李秀英送到河池市某医院就诊,当天河池市某医院给李秀英做了脑部手术。到9月中旬,李秀英曾一度苏醒,但不久头部手术部位逐步肿胀隆起。后将李秀英转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在广西区人民医院进行第三次手术时,发现手术部位有一块手指大小、长约两寸的脑棉片,一堆脓肿纤维壁,并抽走了大量的脓血,且几乎抽空了半个脑袋。

  河池市某医院于2011年8月14日为李秀英做脑部手术治疗,由于手术中残留一块手术用的脑棉片未取出,造成李秀英严重的感染并形成比较大的脓肿,这是导致李秀英颅脑脓肿形成,造成大脑坏死液化,以致第三次手术中大脑被大部分清除,导致陆某变成植物人的直接原因。后经河池市医学会的鉴定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壹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查,韦娟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李秀英,交警部门认定了韦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韦娟将李秀英送到河池市某医院治疗时共付了李秀英的医疗费193904.01元及其他误工等费用。后在李秀英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韦娟转送李秀英到广西区人民医院治疗,韦娟又支付323933.74元医药费及其他误工等费用。经广西区人民医院手术才知道,河池市某医院在给李秀英治疗时发生严重过错,就因此过错造成了韦娟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等费用,韦娟认为其经济损失应由河池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河池市某医院在手术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技术操作规则和有关医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李秀英成植物人状态,因此韦娟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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