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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结款续签合同收好处费 主任受贿4.7万获缓刑
作者:吴云 余建文 刘太金   发布时间:2008-12-30 16:06:05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7万元。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南昌市市场建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原主任(副处级)谢某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初次“湿鞋”受贿5000元

  和很多官员的落马一样,谢某收受的第一笔款项,就是建筑商送来的不义之财。

  2003年1月,为了让南昌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尽快支付13.3万元装修工程余款,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颜某某送给谢某现金5000元。2003年1月28日,经谢某签字同意,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支付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万元,余款在2004年、2005年间分两次付清。

  帮他人续签合同大肆受贿

  尝到了甜头的谢某一发不可收拾。2004年10月,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承租户徐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下属的直属物业管理站继续签订南昌市万寿宫商城二区二楼的承租合同,请谢某在一家河鲜楼吃饭,期间送给谢某现金1万元。

  2004年12月,徐某某为了续签合同,再次送给谢某现金2000元。2006年10月,陈某某(另案处理)约谢某和黄某某(南昌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另案处理)到南昌市某泡脚屋泡脚,提出想续签万寿宫商城三区一楼的承租合同。为此陈某某送给谢某、黄某某现金各1万元。2007年春节前夕,续签承租合同完成后,陈某某为表示感谢,请谢某和黄某某到酒店吃饭并再次送给两人现金各2万元。

  5次受贿4.7万获刑3年

  案发后,谢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4.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2003年1月至2007年2月期间,先后5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4.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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