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丰城市林业站站长12次受贿1.1万积极退赃免刑罚
作者:夏燕   发布时间:2008-12-31 09:14:27


    12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林业站站长受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达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夏达利用担任丰城市林业局力江、三湖、录市林业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在木材砍伐、木材过站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熊东宏、范法春、刘林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夏达在检察机关退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达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夏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赔了赃款,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