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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早赶集买菜引发争执 摊主咬伤买主耳朵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09-01-06 14:48:56


    大清早赶集去买菜,哪想耳朵被一菜贩咬伤,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咬人者王某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9月23日上午,家住罗山县楠杆镇的农妇杨某一大早便赶到镇上去买菜,在购买青椒时与菜贩王某(女)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厮打中,王某将杨某的右耳咬伤,致其右耳廓中下部撕裂,后经法医鉴定,该伤情构成轻伤。同年10月16日,在当地公安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2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生活琐事咬伤杨某的耳朵致其轻伤,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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