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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未满20天 又因持抢劫再入狱
作者:古章阳    发布时间:2009-01-07 10:28:51


    还有23天就到十八岁生日的少年小高(化名)在持刀抢劫时,被出租车司机制服。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高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千元。

    小高,1990年9月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然而被释放不到20天,小高再次实行抢劫。8月8日下午3点左右,小高骗租田某的出租车行至延庆县永宁镇小庄科村路口处时,将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架在司机田某的颈部进行威胁,强迫其将手机、现金290余元和装有现金60余元的钱夹扔在汽车后座。之后,田某乘小高取上述钱物之机,奋力反抗,将其制服。在此过程中,小高将田某的颈部割伤、腕部咬伤,并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田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抢物品共价值1121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田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在抢劫过程中,小高因田某极力反抗被制服,抢劫未逞,系未遂,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小高犯罪时未成年,应予以减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并由小高的监护人赔偿田某医药费、汽车修理费等18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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