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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出事故 渔船老大被判刑
作者:徐显锋 徐 波   发布时间:2009-01-08 09:17:28


    1月6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渔船老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当庭判处衢山船老大被告人顾南康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11月29日,“浙岱渔04476号”船在157海区2小区进行生产作业。晚饭后,身为船长的被告人顾南康在夜间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值班瞭望,在打开船上3盏锚泊灯后,让全体船员进舱睡觉。至次日凌晨4时10分许,船员吴某起床小便时发现有大货轮碰撞其船,即呼叫正在睡觉的其他船员。被告人顾南康听到呼叫声后,起床发现船只被撞即用对讲机向附近的“浙岱渔02216号”船呼叫求救。事后,“浙岱渔04476号”船在洋面上沉没,船上15名渔民全部落水。大约20分钟后,被告人顾南康连同其他6名船员被救起,另外1名船员死亡、7名船员下落不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南康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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