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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充当炮工被炸伤 雇主担责3.7万余元
作者:韦廷标   发布时间:2009-01-14 14:39:04


    在没有得到雇主授权的情况下,雇员杨正福自作主张充当炮工实施爆破作业,被炸伤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黄龚武承担全部责任。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其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黄龚武经营位于隆林县城东北方向五公里的石场,雇请杨正福为装运工,并另请具有爆破资质的黄志文为专职爆破工。2006年12月23日下午,因爆破工黄志文有事返回石场附近的家中,黄龚武也因要运送石头离开石场,就将当日需用的炸药和雷管交给杨正福代为保管,待其通知黄志文回到石场后交由黄志文实施爆破。当日下午约16时许,在黄龚武已通知黄志文回石场爆破的情况下,杨正福见炮工没有回到石场,就擅自去装炮、点炮,并在炸药还没有完全爆炸的情况下,又返回爆破现场。此时先前点燃的部分尚未爆炸的炸药正好爆炸,导致杨正福当场被炸伤。杨正福受伤后住院治疗34天,黄龚武垫付了期间的医疗费。2007年12月28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评定杨正福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后杨正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黄龚武赔偿其人身损害的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476740.55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正福受雇于黄龚武经营的石场打工,双方雇佣关系明确,杨正福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造成一级伤残,黄龚武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正福无爆破资质,擅自去装炮、点炮,对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杨正福主张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用,因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其主张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因缺乏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予确认。

    综上,2009年1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减除黄龚武已垫付的医疗费,雇主黄龚武仍须赔偿雇员杨正福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7474.9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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