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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4人惨死 肇事司机"就是卖血也要还钱"
作者:窦娟   发布时间:2009-01-16 09:37:41


    1月15日下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货车撞车致四人死亡一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2008年9月28日18时许,郭海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二通道)十公里处时,在变更车道过程中,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侧中部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朱某驾驶的轿车右前部相撞,后轿车起火,造成驾驶员朱某及乘车人彭某一家三口被烧死。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郭海龙负责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朱某及乘车人一家三口无责任。

    经依法审查,郭海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货车超载30%和郭海龙变更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辩护律师则称,被害人朱某驾驶的小轿车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申请法庭对小轿车的车速进行重新鉴定。合议庭当庭合议后,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车速的鉴定不是鉴定结论为由,驳回其辩护律师的请求。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彭某一家的亲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海龙及大货车车主傅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59442.56元;被害人朱某一家的亲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海龙及大货车车主傅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10656.16元;小轿车所有单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海龙及大货车车主傅某赔偿车辆损失102860元。

    庭审过程中,朱某的妻子神色黯然,不住的手拭去脸上的泪水。庭审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笔者采访了刑事诉讼被告人郭海龙:

    问:车祸发生之后你有没有去救人?

    郭:撞车后小车就起火了,我让我车上的人打电话报警。我想把车上的人拉出来,但车门打不开。把玻璃打碎后,副驾驶座上的人被什么卡住了,拉不出来。

    问:民事赔偿部分你认为自己应该承担多少比例?

    郭:这次事故全是因我而起,只要是依法该赔的,就是变卖家常我也赔,实在不行我还可以去卖血。

    问:这次事故给你的教训是什么?

    郭:以后开车要小心,并道前要前后左右都看好了。

    庭审结束后笔者采访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傅某:

    问:对这次事故你怎么看?

    傅:郭是一个很好的员工,有责任心,踏实肯干,这次事故绝对是意外。

    问:民事赔偿部分你觉得能够承担吗?

    傅:我们的车入了保险,保险公司会赔一部分,剩下的部分,只要是依法应当赔偿的,我会在自己的经济能力允许的范围进行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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