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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买药赚差价 骗钱三万入监牢
作者:李之良 杨山明 陈慧   发布时间:2009-01-20 13:40:55


    1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陈建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陈建平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决定撤销对其的缓刑判决,与前罪判决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建平和孙正兵、徐小林、卢锋(均另案处理)共同预谋诈骗他人钱财。五人在扬州市汽车西站出口处,将被害人厉某某骗至扬州市维扬区烟花三月休闲中心旁的小区门口。徐小林以每颗人民币90元的价格不限量收购治疗癌症的药物为由询问被害人厉某某,孙正兵在旁声称有此药物可以供应,并带被害人厉某某到附近与假装卖药的被告人陈建平见面,孙正兵假装与陈建平谈好以每颗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000颗,并自称是工商所所长王平,问厉某某能否两人各出资人民币30000元共同买下药物后再以每颗人民币9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徐小林,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30000元,并许诺赚得的钱两人平分。厉某某见有利可图,遂从银行取出人民币30000元交给孙正兵。孙正兵拿钱后与陈建平、徐小林等人一起乘坐卢锋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建平有前科劣迹,且赃款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平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平于2008年1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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