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虚报销售收入偷税 公司和责任人双罚
作者:卞广庆 陈克燕    发布时间:2009-01-22 10:49:31


    1月21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偷税罪判处被告单位明光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38000元、被告人陈喆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7年7月2日,南京广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许光辉、陈洪宁三方合伙成立明光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并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在明光市潘村镇从事“天鑫商业街”房地产开发。被告人陈喆受南京广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任明光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事务。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明光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开发的楼盘,共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10785237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喆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采用少列销售收入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截止2008年8月,共偷逃税款人民币537874.94元,占应纳税额67.38%。案发后,明光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将偷税款全部补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明光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逃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陈喆作为被告单位负责全面事务的经理,系明光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偷税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偷税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本案应实行“双罚制”。鉴于被告单位明光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喆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对被告人陈喆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