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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容留介绍卖淫 触刑律三人同进班房
作者:周军   发布时间:2009-01-23 13:45:35


    想赚钱想歪了,将美发店开设为卖淫点,联系卖淫女在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1月23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

    2008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弋阳县某商务宾馆承包了一间美容厅,但一直未开业。2008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叶某、陈某(另案处理)一起商量怎样将美容厅开起来大家一起赚钱,后决定由李某出资,叶某与陈某帮助联系卖淫小姐,赚钱后大家一起分。随后,叶某与陈某找到卖淫女夏某、杨某和张某。在接下来的介绍卖淫过程中,由陈某、叶某联系嫖客、介绍小姐去卖淫,每卖淫一次,陈某等人各得30到50元不等出台费。2008年6月19日至21日三天时间内,被告人李某、叶某和陈某他们共容留、介绍卖淫女杨某、张某出台卖淫四次,在江峰宾馆卖淫一次,得出台费共2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承包美容厅提供场所、联系嫖客、接送小姐卖淫等方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叶某通过联系嫖客、接送小组卖淫等方式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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