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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擅自印刷伪造他人商标构成犯罪获刑三年
作者:高贝   发布时间:2009-02-05 14:17:08


    2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李芳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8年2月至9月间,从事印刷经营的个体户李芳清购得“HP”、“Canon”、“Lenovo”、“EPSON”等四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样品,在无营业执照、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印刷伪造上述四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李芳清将印刷好的标签制作成上述四种品牌打印机墨盒外包装盒,非法销售,从中非法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李芳清共非法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约9700件,非法销售金额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芳清目无法纪,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伪造,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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