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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三次流产 偷走新生婴儿只为保住完整的家
作者:郑 军 郑连生 赵 波   发布时间:2009-02-09 09:46:32


    一名男婴刚刚出生3小时,便被一名陌生女子轻松地从医院病房内偷走,2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恶性盗婴案,幕后案情浮出水面。

    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26日1时55分,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某卫生院三楼病房靠近门口的病床上,来自洛阳的小丽(化名)一边输着液体,一边轻轻搂着自己刚生下的一名男婴。虽然丈夫没有陪在身边,可有婆婆陪着并且现在母子都平安,让她的脸上洋溢起幸福的笑容。

    这时,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子正坐在病房中间的床上翻着杂志,并不时地和小丽的婆婆唠点家常话。可身在这温馨的病房中,她的表情却显得有些异常。

    下午4时左右,小丽想去洗手间。

    “她刚生下小孩身体虚弱,你搀她去吧!”坐在中间病床上的女子关心地说。

    小丽的婆婆一听,也对,便陪着儿媳出去了。可是当小丽和婆婆回来时,却发现孩子不见了。

    “刚才中间病床上坐的那个女的好像抱走了。她不是你们的家人吗?”最里面病床上的病人关切地问。

    “怎么会是我们家的人?我一直以为她是你们家的人呢!”小丽的婆婆带着哭腔说。

    “一定是那个女的把孩子偷走了!”缓过神来的小丽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解放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立即展开侦破工作,仅用4天时间便将盗婴女子抓捕归案。

    庭审现场

    2009年2月6日,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现在开庭,带犯罪嫌疑人!”随着法官的一声槌响,一名年轻女子被两名法警缓缓押上法庭。

     当犯罪嫌疑人出现在大家面前时,场下一片骚动,因为大家不敢相信,眼前这样一个长发飘飘,柔弱面善的女子竟是这起案件的凶手。

     从法官的询问中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李某今年22岁,家住温县岳村乡某村,以前没有任何前科。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收养为目的,以欺骗、偷盗的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男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影响是恶劣的,结果是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请求法庭依法给予严惩。

     辩护人对检察院的指控没有任何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辩护人称,被告人李某家居农村,是个传统的中国女性,“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在她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婚后,李某曾有过两次流产史,对她的打击非常大,造成婆媳关系、夫妻关系十分紧张。2008年5月,李某惊喜的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丈夫长期在外跑车,不在身边,为缓解精神压力,她独自来到焦作散心。但噩运却又一次降临了,她到焦作不久,就又失去了腹中的宝宝,她恨上天对她的不公,感到无法给家人一个交代,想做母亲的迫切心情使她彻夜难眠。多日来,她数次奔波于焦作的几家医院、卫生院,想抱养一个孩子来缓和婆媳关系、夫妻关系,组织一个完整的家。就在她急得焦头烂额之际,丈夫给她打来了电话,要接她回家。走投无路之下,她又于10月26日凌晨,拖着带病的身体来到了王褚乡某卫生院,想再碰碰运气,看有没有人家送养孩子。当她看到受害人的孩子时,突发犯意,鬼使神差地将孩子抱走,酿成了今天的大错。

    辩护人认为,被告的作案动机非常单纯,就是想要个孩子,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大的损失,孩子又幸福地回到了自己亲人的身边。辩护人认为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念被告人也是个中止妊娠不到6个月的妇女,从以人为本的观念出发,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宜。

    在作最后陈述时,李某失声痛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深地自责,她请求受害人家属原谅她的不道德行为,请求法庭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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