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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 找人顶罪难逃法网
作者:张卓然 冯玉荣   发布时间:2009-02-10 15:43:02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路某因无证驾驶撞人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赔偿受害人亲属24.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路某无证驾驶轿车,车上载亲友5人,行至206国道,由东向西至该市开发区某加油站附近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相撞,致使吴某颅脑及胸腹部多处受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为逃避责任,让同行有证的蒋某为其顶替。一周后,蒋某出于法律的威慑,主动找到交警部门交待了为路某交通肇事顶替的事实。至此被告人路某被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路某无证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审理期间,被告人路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鉴于被告人路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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