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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同学打架无故致一人死亡被判5年
作者:谭青 余慧玲   发布时间:2009-02-12 15:56:12


    近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参与同学打架,无故造成他人死亡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木(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8月28日13时30分许,就读于循化县某中学的两学生因床位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张木也参与其中。期间,张木手持一片尖锐玻璃将同学马某戳伤,见流出了血,即叫在场同学们帮忙抢救马某,马某被送往该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木到校长办公室说明打架情况,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系锐器刺破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木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主动到校领导处说明打架情况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且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以及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等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张木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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