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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带走学生非法办学 伪造印章使学生参加高考
作者:丁伟   发布时间:2009-02-16 09:29:13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6年,被告人于某私自将利辛县某中学的部分学生带走非法办学,2007年12月,被告人于某和其聘用人员二次向利辛县某中学提交了六十四名学生的学籍表参加高考报名。经鉴定,其中有六十二名学生的学籍表参上加盖的“亳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利辛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系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无权制作国家机关印章而故意伪造“亳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利辛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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