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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飞行员擅自离职 航空公司索237万巨额赔偿
作者:王杨 刘琳琳   发布时间:2009-02-27 09:51:50


    陆先生系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其于2007年12月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便未再回到公司上班。后经航空公司多次联系仍未查找到陆先生的下落。故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陆先生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手续,并支付培训费及赔偿款共计2374627.55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此案。

    原告某航空公司诉称,2005年3月,我公司聘用了被告陆先生,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05年3月3日始至2011年3月3日止。为使被告尽快参加生产运营,我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安排被告参加初始培训,被告最终取得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飞行执照,与此同时,我公司也为被告提供了优厚的福利待遇。自2007年12月8日起,被告未经我公司批准,擅自不参加由我公司组织的航班生产运营,虽经多次联系,但被告却下落不明。在直接送达未果的情形下,我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在《北京劳动就业报》进行公告送达《通知》要求被告“于2008年3月5日前回公司继续参加生产运行工作,若您未按时回公司参加生产运行,您将被停飞并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请您届时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至今日,被告仍杳无音信。我公司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擅自离职且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也是无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与我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支付我公司违约金与培训费合计人民币2374627.55元。

    被告陆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被告陆先生系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澳大利亚籍人,其于2005年3月3日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的岗位是飞行员。原告称,2007年12月8日被告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后即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因被告是擅自离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另外,为使被告尽快胜任飞行员工作,原告对其进行了多次培训,并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为证明这一主张,原告提交了为被告支付培训费的相关单据。原告认为,被告的不辞而别妨碍了航空公司正常的航班运行,给航空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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