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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案件的思考
作者:倪庆华、张晓慈   发布时间:2012-12-27 09:47:52


    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市的房地产建筑业市场亦呈蓬勃发展之势。同时,建筑行业所表现出来的建筑工程质量不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筑投资不足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显现出来,下面就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我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与此相关一审案件21件,涉案标的14390.22万元,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43.8℅,同类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比去年全年分别增长425℅和399℅,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均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二)、案件类型

    2012年受理的21件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件,涉案标的5180.61万元;涉及建设工程的买卖纠纷1件,涉案标的215.48万元;涉及建设工程的民间借贷纠纷9件,涉案标的7962.63万元;建筑器材租赁纠纷2件,涉案标的1031.5万元.

    二、案件的特点及呈现出的相关问题分析

    1、与2011年相比,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纠纷大幅度增加,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而引起的纠纷。而2011年钢材、商砼等原材料供应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的纠纷案件比较多,这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短缺所带来的问题正逐步暴露出来。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现象较为普遍。

    在诉至法院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建筑工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有些工程甚至层层分包,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现象则更为普遍。如广东省某国家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采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在我市承包工程,总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实际实施者是分公司经理个人,分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转包他人。南京某建筑企业中标我市某工程后,将工程肢解分包给个人。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总公司将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现象也很普遍,有些工程层层分包,甚至直接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这些行为既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又无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监管部门往往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无法有效遏制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

    3、系列案件越来越多。往往一项建筑工程引发多起诉讼,既有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纠纷,还有实际施工人因借款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如冀州市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因实际施工人向多人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已达十几件。

    4、在施工过程中,签订“黑白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施工企业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合同不一致,普遍存在着签订“黑白合同”的现象,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

    5、建设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途撤场的情形很多,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在审理建设工程类案件中我们发现,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由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垫资完成工程的情况。对于建设施工企业来说,在缴纳了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后,再为工程进行垫资,巨大的资金压力导致其被迫停工,甚至是中途撤场。另外,也有因房地产行业利益的争夺,另一家建设施工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逼其被迫撤场的情形。建设施工企业在撤场时双方未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查与鉴定,就由进场的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为日后确定各自的工程量造成困难。

    6、部分涉案工程存在着先开工再补办施工许可手续问题,造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手续不完善,给案件的审理造成困难。个别工程甚至没有经过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施工企业只就部分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工程现已交付入住,但因行政许可手续不完善,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又存在纠纷,造成该工程一直无法进行竣工验收。

    7、欠付工程款现象严重。

    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欠付工程款现象严重。欠付工程款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工程停建、建筑企业不能按约定支付原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原材料供应企业纷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农民工拿不到工资经常到政府部门上访,甚至出现了跳楼讨薪的现象。根据我院所受理案件的情况分析,欠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十分突出,极易引起群访事件或其它恶性事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8、建设领域高利贷现象突出。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加上建设单位违约,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为保证工程进度,只得以支付高额利息为代价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或公民个人借高利贷,借款利息计入本金,久而久之,施工企业无法负担沉重的利息支出,深陷高利贷的泥潭中。借款人“跑路”、暴力逼债现象屡见不鲜,民事纠纷极易转化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条件非常苛刻的合同专用条款,使施工企业承担了超出承受能力的合同义务。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以不正当的手段,逼迫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签订施工合同,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10、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等社会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因为欠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及底层人群,离开家乡进城辛苦打工,久久讨薪不得,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院所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事件的案件占到了60%。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所涉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依照《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不过这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建设工程不合格,依照《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关于垫资利息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处理

    《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余利息有约定的,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如超出,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关于“黑白合同”的处理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给相关行政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建议

    (一)给相关行政部门的建议

    1、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审批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呈报的各项手续,依法行政,避免出现未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手续即开工建设的现象。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有效制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诚信意识。

    从我院审理的案件所反映的情况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诚信观念,百般拖欠工程款,是造成建设工程纠纷不断的根源所在。有关部门应着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实守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以平等主体善待承包方。

    3、创建协调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平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促成双方的调解,尽可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双赢。

    (二)给相关企业的建议

    1、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施工企业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法运作,尽量完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合同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提高风险意识,积极防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施工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都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对于自己企业的生产能力、资金能力予以正确客观地评估,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陷入僵局。

    3、提高大局意识,理性维权。

    因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不单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纠纷,其背后往往涉及房屋业主、建设单位雇佣的农民工等群体,因而此类纠纷往往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提高大局意识,对农民工工资予以高度重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避免发生农民工因讨薪发生的过激行为及上访事件。

    4、拓宽思路,多渠道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诉讼是最后一种救济途径,同时也是成本最高的途径。因此,当事人可以多渠道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以便快速实现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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