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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粉丝”只为追星 17岁少女被判拘役3个月
作者:李静   发布时间:2009-03-18 08:42:00


    以举办活动为由,诈骗歌迷会成员财物。日前,17岁的小霞(化名,女)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元。

    小霞是个追星族,尤其喜爱萧亚轩,并在网上结识了一批萧亚轩的忠实“粉丝”,白领、学生都在其中,他们成立了歌迷会,自称“轩迷”。每当萧亚轩在北京有活动的时候,歌迷会的成员都会自发的去现场为自己的偶像加油。活动经费也是AA制。小霞中专没毕业就辍学在家,靠父母养活。为了给自己弄点零花钱,她打起了“粉丝”的主意。

    2008年9月,一个叫李龙(化名,20岁)的歌迷会成员主动要求小霞给他拷贝一些影星的资料,于是小霞便趁机将李龙的移动硬盘骗来,方便拷贝资料。对小霞很信任的李龙很放心的就把自己的日立牌160G移动硬盘交给了小霞。

    小霞见很容易就得手了,于是就打电话给另一位歌迷会成员张明(化名,20岁),称自己要为歌迷会举办活动,需要借张明的相机用一下。出于对小霞的信任,张明也很快的就把相机交到了小霞的手上。

    在此期间,歌迷会也确实组织了活动,不同以往的是,此次活动的租车费用,全部是小霞一人支付的。之后的一个月,当李龙、张明想找小霞要回自己的物品时,小霞的手机已经停机,人已经无法找到了。此时,二人才意识到被骗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据小霞供述,歌迷会活动的组织者并不是她,她在骗得二名成员的物品后就卖给了昌平区沙河镇的一手机店,所得的赃款全部用于歌迷会活动的支出。“我当时只是一心想追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小霞悔恨的说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小霞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好,家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小霞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小霞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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