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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刊登他人照片被诉 当事人获赔精神损失五千
作者:尤文军    发布时间:2009-03-26 09:38:44


    现年56岁的张某上网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某网络公司的网站刊登,遂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该网站起诉到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法院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原告张某上网发现被告某网络公司经营的天极网的“天极图片”栏目中,有一组名为“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的图片,其中第四张是原告的照片,旁边附有“辫子细又长” 的文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被告诉至延庆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此案经法院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停止登载有原告肖像内容的图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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