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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四年经营不公开 股东索要知情权
作者:李承曦    发布时间:2009-04-08 11:16:42


    作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却在公司经营的四年期间都无法知悉各种经营情况。无奈之下,某商贸公司将自己投资的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提供公司近四年的财务报告等资料。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其在2004年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投资6500余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在此后的四年中,商贸公司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应资料,但被告均消极推诿。此外被告还长期违反公司章程隐瞒经营行为,妨碍原告行使股东权利。故起诉要求被告提供自2004年以来四年之内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供其查阅、复制。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自己从未收到商贸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财务报告的要求,根本不存在消极推脱的情形。反而是原告作为股东长期对公司不闻不问,怠于行使股东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知晓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原告提出行使知情权的合理请求,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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