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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学与教练互殴 教练被判赔偿千余元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9-06-04 10:11:52


    驾校学员在等候练车时,与教练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双方互殴,学员后将教练和驾校告上法院,索要经济损失赔偿。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并按照双方的责任做出了一审判决。

    某驾校学员张某诉称, 2008年8月15日,自己按教练刘某的要求在驾校练车场等候练车时,该校教练吕某要自己离开,其向吕某解释是教练要自己等候练车的,吕某说脏话,为此,两人发生口角,吕某将自己打到在地,后被其他学员制止。张某认为吕某身为驾校教师,在工作时间殴打学员,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驾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药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余元。

    教练吕某答辩并反诉称,事发当日,张某在教练车后面停留,违反了驾校有关规定,自己出于为张某安全考虑,要求其到教练场外等候练车,但是说了几次,张某置之不理,在争执中,张某使用折叠椅打人,造成自己头部损伤,脸部受伤后感染。吕某认为此纠纷是张某引起的,不同意赔偿张某的损失,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8000余元。

    驾校则辩称,根据驾校管理规定,教练员、学员一律不得在校内打架,张某与吕某发生纠纷属个人问题,与驾校无关。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作为驾校的教练员,未采取正当方式劝导学员,反而实施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导致张某受伤,吕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张某在教练劝导其到安全地点等候练车时,与教练发生争执进而互殴,造成吕某的身体伤害,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吕某的行为与正当履行职务无关,应当由吕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驾校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吕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1000余元,张某赔偿吕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3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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