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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涉三罪一审获刑16年
作者:倪建军 席祥臻   发布时间:2009-07-10 15:22:27


    因在发放救灾粮中缺斤少两而落马、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涉嫌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案,近日一审已有结果。被告人王安武触犯贪污、挪用和受贿3项罪名,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被告人王安武,今年48岁,2003年8月至被捕前,任西乡县粮食局局长。1984年12月4日,他曾因流氓罪被西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去年“5·12”特大地震发生后,汉中因在地震中受灾严重,国家出台了照顾灾民的粮食补助政策,而西乡县粮食局个别领导干部却和一些不法粮贩子勾结,发放给当地灾民的救灾粮短斤少两。根据群众的举报控告,粮食局局长王安武被当地纪委“双规”,随后,王安武的其他经济问题相继暴露。

  检察机关立案查明,2006年10月,王安武与曾任西乡县粮食局财务股股长兼会计的刘凤霞、粮食局办公室原主任胡长安,将西乡县粮食局粮改款65万余元私分,王安武分得45万元,刘凤霞分得剩余部分;王安武、刘凤霞、胡长安共同私分公款1.6万余元;王安武与胡长安私分公款2万元。2005年11月4日,王安武将县粮食局100万元的粮改款挪用,借给西乡县金牛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2005年12月和2007年2月期间,王安武分别在与西乡县地产交易管理所债务抵消过程中,收受该所所长王某所送现金3万元,收受为承建粮食局粮油批发市场综合楼的一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所送现金2万元。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和受贿3项罪名,将王安武、刘凤霞和胡长安提起公诉。 汉中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安武、刘凤霞、胡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侵吞公款,王安武得款46.6万元,刘凤霞得款20.6646万元,胡长安得款1.5万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王安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100万元给供其参股的公司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王安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安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刘凤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被告人胡长安犯贪污罪,鉴于其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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