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苏一失恋男青年冒充青龙会人送去爆炸物敲诈老板未遂
作者:刘秋苏 谢福志   发布时间:2009-07-30 15:10:53


    江苏省丰县一男青年因女友嫌其没钱而与其告吹,失恋之下就冒充“青龙会”的人雇人给原来的老板送去恐吓信和自制手雷(爆炸物)意图敲诈勒索。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刘欢欢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26岁的被告人刘欢欢,因2005年9月在一手机店偷窃两部手机,被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打工期间刘欢欢结识了女友,相恋几个月后,女友嫌其没钱且疑心太重而与其告吹。刘欢欢失恋后,开始苦思冥想在短时间里弄到一大笔钱的办法,以挽回女友的心。他想起最初在周老板的公司里打工,知道周老板非常有钱,就产生对周老板敲诈的念头。于是刘欢欢持他人身份证开设了邮政储蓄账户,自制了一颗手雷,又冒充“青龙会”的人写了一封恐吓信,于2009年4月25日中午1时许雇佣他人将恐吓信和手雷运送到周老板的公司,以向该公司仓库内扔汽油弹、向汽车里扔手雷等恐吓语言相威胁,要求周老板于次日中午12时前向其开设的邮政账号内汇入5万元。被害人周老板当即到派出所报案,3日后正当刘欢欢做着发财美梦时,民警冲进其租住的房屋内将其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欢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欢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欢欢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