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遭殴打图报复 广西北海持枪杀人案犯被处极刑
作者:苏爱萍   发布时间:2009-07-31 09:09:55


    7月30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宣告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姚千芳死刑。

   故意杀人罪犯姚千芳,原是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的农民。因遭到福成镇竹林村青年的殴打,一直伺机找竹林村青年进行报复。1999年6月1日19时许,姚千芳发现有竹林村的青年到东村村委玩,即纠集陈祯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本村其他青年在东村“社王公”处集中,寻机报复。姚千芳、陈祯文等人至东村村委山头园村路口,看见被害人姚修强(殁年22岁)等几名竹林村青年正与一群女孩聊天,姚千芳和陈祯文遂各持一支猎枪冲过去,陈祯文在马路的左边,朝欲驾驶摩托车逃跑的姚修强开枪,击中姚的左臀部,姚千芳在陈祯文的后面朝姚修强开枪,击中姚背部,姚修强因散弹枪击中身体的背部造成心包填塞、血气胸、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北海中院一审认为罪犯姚千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千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姚千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姚千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日,北海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姚千芳执行死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