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移动通讯技术名称专有 “3G门户”商标注册被驳
作者:常鸣 袁伟   发布时间:2009-08-06 13:55:20


    我国3G牌照刚刚发放,3G商标便起纠纷。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一案,判决维持了被告商评委的行政决定,即宣告“3G门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久邦公司于2004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3G门户”,申请类别为第42类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连接服务等,商评委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久邦公司的申请。

    久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该公司以“3G门户”命名的无线互联网站“3G门户网”于2004年3月16日正式上线开通,一直沿用至今。该网站曾经被评选为“最受欢迎WAP站”、“2005酷公司”等,公司也位列“清华-2007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2007红鲱鱼亚洲创新百强”,表明3G门户网已经成为无线互联网行业的典型代表,具有明显区别于同类行业和不同行业的内容和特点。故久邦公司认为,“3G门户”商标已经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网站标识,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应当核准加以保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3G”概念早在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2004年之前已经提出,普通消费者对于“3G”代表了一种移动通讯技术早已知晓。久邦公司自己也在商标复审申请书中认可“‘3G’一般理解为‘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本案中,久邦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3G”有除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之外的一般理解。

    第二,申请商标“3G门户”可拆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3G”和 “门户”,其中“门户”是用户接触网络的入口,用于互联网行业中,应为通用名称,对此久邦公司在商标复审时亦予认可。而“3G”是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简称,已经在计算机领域有所应用,属于通用词汇,其用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与特点。故“3G”和 “门户”均为行业内的通用词汇,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属于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应当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虽然“3G门户”网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代表“3G”词汇是通过久邦公司的使用而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相反,“3G”概念系早已提出并且由国家大力宣传倡导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原告的使用而获得了显著特征。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20718号关于第4387849号“3G门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宣告“3G门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这就意味着“3G门户”商标的注册纠纷已经尘埃落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