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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14岁少年持刀抢劫在校生15元被判刑两年
作者:韦朝欢   发布时间:2009-09-22 16:05:27


    9月21日,现年14岁的黄柏,因持刀抢劫在校学生15元钱,被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柏与阮小明(外号“野民”,未满14周岁)、李昌(另作处理)在巴马县城百货大楼十字路口遇见巴马县二中学生黄华、黄跃、黄东等人,李昌上前问黄华、黄跃要两元钱买烟,二人均说无钱。后黄柏等三人进到巴马县城“不夜城”买东西吃,又见黄华等人在 “不夜城”吃宵夜,黄柏便提出抢黄华等人要钱,阮小明、李昌均表示同意。三人将黄华等人叫到“不夜城”大门外左侧一家文具店门前,黄柏手持牛角刀威胁并当场抢走黄跃5元钱。后黄柏又持牛角刀威逼黄华要钱,但遭拒绝,黄柏即用牛角刀刀柄击打黄华的头部,黄华被迫与粉摊老板娘要来现金10元钱交给黄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立即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黄柏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后,被告人黄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可对被告人黄柏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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