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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赌徒买卖树木合同诈骗通通输光进高墙
作者:邓春燕 陈海媚   发布时间:2009-09-29 14:04:13


    两男子为筹赌资合谋以出卖桉树林为幌子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15000元。9月28日,广西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两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和15000元。

    被告人陆寿某、陆善某均系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人,被告人陆寿某曾因盗窃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9年4月初,陆康某、陆善某经密谋,物色好权属是贵港市平天山林场六班6林班一块约80亩的速丰桉,由被告人陆寿康对受害人韦某介绍有人要出售速丰桉,并带韦某两兄弟去看林地。而被告人陆善某则化名为“张秋华”,对韦某假称此山是覃塘区覃塘镇六务村银山口4队所有,系其承包后种植的速丰桉树林,可以卖给韦某砍伐。因价格协商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两被告人多次与受害人韦某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由韦某以人民币35000元购买该片速丰桉树林。

    2009年4月26日,被告人陆善某在覃塘区覃塘镇以其伪造姓名“张秋华”与覃塘区覃塘镇镇六务村银山口4队队长张某签订的“承包土地书”交给韦某,骗取韦某信任后,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该片面积约80亩的速丰桉由韦某砍伐,韦某将首付款15000元交给被告人陆善某。事后,被告人陆善某、陆寿某将骗得的人民币15000元一起赌博输光。而当韦某欲办理砍伐许可证时发现陆善某提供的承包土地书是虚假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两被告人被抓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出卖桉树林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罚处罚,且被告人陆寿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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