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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为他人揽储 3人被判刑罚
作者:罗兰瑛 刘洁 发布时间:2009-10-10 09:21:57
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转存到个人银行帐户。10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福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月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欧宝香免予刑事处罚。
2003年6月份开始,麦斜镇政府根据上级规定,对全镇村、组财务统一由镇经管站实行“村账镇代理”管理模式,即采取“镇统账统钱、分村组设账、专户储存、用钱申报”的管理办法。 2007年5月始,被告人朱月红所在麦斜邮政储蓄所根据上级的要求安排在5月至7月份进行一次阶段性揽储活动,每个员工都分配了揽储任务,否则要扣发工资奖金。 被告人朱月红为了完成揽储任务,其与在麦斜镇政府工作的丈夫唐某平,找到时任麦斜镇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站长邹福生及会计欧宝香,要求二人帮助将其经管站掌管的资金从开户行麦斜镇信用社帐上取出转存到其所在邮政储蓄所作为其个人揽储任务款,只需存放几天就可以。 被告人邹福生经不住劝说与欧宝香同时考虑碍于情面,便同意动用经管站代管村委专户上的公款12万元为朱月红完成揽储任务。于是,在2007年5月17日,被告人朱月红以邹福生个人名义在麦斜邮政储蓄所为邹开设了一个活期存折账号为604356008200341306。 5月18日,被告人邹福生在电话中与欧宝香联系商定,由欧宝香开具一张12万元现金支票,由朱月红经手从麦斜经管站专户上提取现金12万元转存到麦斜邮政所朱月红为邹福生开设个人帐户上,使朱月红完成了揽储任务,事后朱还获得奖金600元。之后,邹福生还从该帐户上取出4万元投入股市购买股票。 2007年5月25日麦斜晓坑村委因修路取款,被告人邹福生从上述个人帐户上将剩余8万元取出,连同经管站专户上取出2万元合计10万元,支付给了晓坑村委。被告人欧宝香此时担心尚余4万元未及时归还到帐,怕承担责任,便主动向上级县农业局经管站反映挪用公款的事实。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邹福生在县农业局纪委查后,将所挪用的4万元还到麦斜经管站帐上。 2007年7月5日,麦斜镇晓坑村委会河唐村小组出纳周全国根据麦斜镇政府实行“村小组账、钱镇管”的要求,正准备将其所保管的村集体收入资金45380.35元随账缴入经管站专户账上。但因其存放在麦斜邮政储蓄所取不出足够现金,被告人邹福生得知后,便擅自决定将该村本应缴入经管站专户上的45380.35元转存在其麦斜邮政储蓄所个人存折上(账号604356008200341306)。2007年7月10日,被告人邹福生将该款中的1.5万元取出又投入股市购买股票。2007年7月25日在农业局界入调查此事后,被告人邹福生才将这45380.35元归还到麦斜镇经管站专户账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福生、欧宝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利用其掌管镇经管站集体资金职务上的便利,将经管站代管的公款12万元取出挪用给他人使用,转存到个人银行帐户上,并为他人谋得经济利益,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营利活动,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同时被告人邹福生还单独挪用公款1.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也是一种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期限的限制,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朱月红为完成个人储蓄任务,与邹福生、欧宝香共谋,要求邹、欧将其所管理的经管站公款取出转存在其所在的邮政储蓄所,其在主观上具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其次,邹福生、欧宝香将公款取出后转存为个人储蓄存款,使公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最终完成了朱月红挪用公款的目的,并获得奖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处罚。故本案被告人朱月红应予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但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前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对其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欧宝香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可考虑免除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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