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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国家工作人员合谋骗取大病医疗救助金被判
作者:薛琰 段利军 发布时间:2009-10-15 14:26:59
盛某是财政部门的票据管理员,刘某是镇政府的民政助理员,两人都有一份让人羡慕的工作和一份稳定收入,但两人却为了蝇头小利独出心裁贪污钱财,共同走上了犯罪道路。近日,甘肃省肃州区法院先后对盛某和刘某贪污案开庭审理并宣判,,盛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盛某案发前任甘肃省肃州区财政局政务大厅票据专管员,负责区属行政、事业性单位财政收费票据的准购、核销、登记管理工作。刘某原系肃州区三墩镇政府民政助理员,负责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报、发放等国家民政政策的贯彻执行。 2006年,盛某从刘某处得知国家有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为了给自己在农村的父母获取医疗救助,便将自己管理的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单带回家一本,虚填了父母住院费用结算单2张,又加盖了自己伪造的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通过刘某骗取了国家大病医疗救助款7000余元。案发后,盛某退回赃款。 2007年3月至12月,刘某向盛某索要加盖有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空白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单3张,虚填其岳母、姐姐及盛某某住院费用结算单,经申报区民政局骗取国家大病医疗救助款1.1万元。同时,刘某还于2008年7月从肃州区政务大厅代领大病医疗救助金1.6万元,事后截留8200元归个人所有。案发后,刘某退赔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票据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为其父母办理大病医疗救助,套取民政部门救助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决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大病医疗救助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缓刑。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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