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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原市长助理段绍彬受贿索贿领刑12年
作者:韩争强 发布时间:2009-11-30 15:14:59
近日,河南省禹州市原市长助理段绍彬因受贿索贿,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段绍彬2002年12月任鸿畅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8年7月调任禹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段绍彬在任禹州市鸿畅镇党委书记的6年时间里,先后多次收受煤窑主贿赂现金173万多元,并收钱卖官。 镇党委书记的职务成煤窑主保护伞。禹州市鸿畅镇境内,分布着大量煤炭资源。当年,一些个体煤窑主,为了能得到时任鸿畅镇党委书记段绍彬的支持和庇护,竞相给段绍彬送现金。2004年12月,该镇岗沟村的一名负责人,给段绍彬送去现金10万元。此后5年,这名负责人又给段绍彬送去现金3.5万元。2004年八九月份,该镇杜北村一煤矿矿主为取得段绍彬的“照顾”,一次性给他送上现金10万元。2005年3月,该镇徐家沟村一煤矿矿主为了让段绍彬给自己牟利,通过中间人给段绍彬送了现金10万元。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11月中旬在对段绍彬受贿案审理时查明,段绍彬在任禹州市鸿畅镇党委书记期间,先后收受近20名煤矿老板的贿赂金115万元。 段绍彬也主动索贿,2005年8月,段绍彬向徐家沟一煤矿老板索要现金5万元;2006年到2008年,段绍彬前后两次向该镇的鸿鑫煤矿矿长索要现金1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段绍彬任鸿畅镇党委书记期间,他共向他人索要现金65万元,美金5000元。副镇长调工作送他5万。2003年3月,鸿畅镇一名副镇长为了调动工作,给段绍彬送了5万元钱,不久,段绍彬提议让这名副镇长分管全镇的计生工作。2008年3月,鸿畅镇民政所所长王某给段绍彬送了现金5万元。不久,王某在镇党委扩大会议上被确立为副科级对象。 11月1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段绍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70.5万元,美金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段绍彬索贿数额高达65万元和美金5000元,索贿数额巨大。案发后,段绍彬积极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并退出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考虑轻判。依照相关法律,遂以受贿罪判处段绍彬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段绍彬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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