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邹仙庆等十名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并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份开始,邹仙庆、吴某华(另案处理)、郭永东、陈慧杰、方文秋五人通过商量,约定由邹仙庆负责出资,吴坚华负责联系货源,郭永东、陈慧杰、方文秋三人负责贩卖的形式进行贩卖毒品。2009年4、5月间,邹仙庆通过郭永东、从“阿欣”、吴某华、许子龙、贾鸿、杨诗敏手里购买了2215克K粉和20.5克冰毒,由郭永东、陈慧杰、方文秋负责贩卖,剩下的268.5克K粉放在邹仙庆家的杂物房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09年5月,许子龙将310.5克大麻交给吴少伟,5月21日晚,吴少伟将310.5克大麻花带到邹仙庆家中想通过邹仙庆等人将大麻花贩卖,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09年4、5月份,梁炳新先后两次从“阿虎"手里拿了3克冰毒,随即卖给了杨诗敏;2009年4月,谭伟杰从郭永东处购买了l克冰毒,56克K粉,贩卖给了“阿猫”、林某等人;2009年5月21日晚,邹仙庆叫贾鸿送56克K粉、杨诗敏2.35克冰毒到住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邹仙庆家中查获2.85克冰毒K粉21.8克;2009年7月31日,许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了冰毒0.8克。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邹仙庆、郭永东、陈慧杰、方文秋、许子龙、吴少伟、贾鸿、杨诗敏、梁炳新、谭伟杰明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邹仙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永东、陈慧杰、方文秋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