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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受惩处仍不改 不惑之年再获刑两年
作者:刘雯   发布时间:2009-12-07 13:51:39


    曾经四次受到法律惩处的董某,12月1日又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告人董某,1983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8年2月因掏包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7月因掏包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董某仍改不了自身恶习,2009年8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同伍某(在逃)在本市涧西区西苑路某单位地下停车场内盗窃王某的枣红色韩铃牌助力车1辆,价值2567元。未追回。

    2009年8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同伍某在上述地点盗窃陈某的银灰色雅马哈助力车1辆,价值2844元。案发后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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