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被告人冒充尼姑施法消灾后盗窃被害人2.9万余元及各种金饰的案件。被告人马某(女,39岁,安徽省农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吴某(女,41岁,安徽省农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马某、吴某等人从老家来京后,分别于2008年11月间,在顺义区牛山镇康乐小区、光明幸福东区、仓上小区等地,假扮尼姑身份,以送观音卡片为名进入被害人家中,之后便“做法”让被害人相信家中有灾,之后二被告人以为被害人消灾为由,采用调包手段,先后窃得孙某某等4人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及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物。马某、吴某后被查获。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中马某盗窃数额较大,吴某盗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吴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马某、吴某关于其没有盗窃的辩解,及被告人马某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所提证据相互矛盾,不予采纳,故二被告人的辩解及被告人马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和采纳。综上,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