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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1元饭费“争执” 老板丧命食客伏法
作者:郑春笋   发布时间:2009-12-15 15:59:55


    为了11元饭费,争执不休,食客和老板都付出惨重代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命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故意杀人犯董旭国执行死刑。

    被告人董旭国现年30岁,系吉林省九台市农村村民,初中一年级辍学后在家务农。2008年8月来到德州,亲戚曾给他在一家弹簧厂找了一份工作,他嫌脏怕累,干了几天就不干了。当年9月11日的晚上,亲戚发现家里的狗丢失了,借此批评了他几句,没想到性格内向、不爱说话的董旭国从此赌气出走。

    2008年9月14日晚饭时,董旭国在德州火车站附近的一处饭店要了一盘小葱拌豆腐和两瓶啤酒,结帐时女老板郭某坚持要收11元钱,而他以身上带钱不多为由央求郭某再让几块钱,为此两人发生争吵。经审理查明,在当晚争吵中,董旭国恼羞成怒,心生报复杀人的恶念,遂乘郭某回饭店厨房时,董旭国尾随其后,悄悄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利刀朝郭某腰部猛捅1刀。当看到郭某倒地喊人求救时,董旭国又朝共头部、胸腹、四肢等部位连续捅了数十刀,致郭某当场死亡。案发当晚,董旭国在逃跑途中被追赶来的市民抓获扭送警方。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旭国心胸狭窄,因饭费问题在与他人争吵后,竟捅被害人数十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董旭国称“属激情、冲动下的临时起意犯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主张,法院认为其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惩处,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旭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旭国不服,曾提出上诉,后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其死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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